以組織民間標會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吸納資金,并造成各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78多萬元。近日,沙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洪茂英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經法院依法查明,1951年3月出生的被告人洪茂英自2009年以來,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通過口口相傳、相互介紹會員的公開宣傳方式,以其為會首,招募其朋友、生意上的客戶以及老會員介紹新會員等社會不特定對象為會員,成立了多個民間標會進行非法集資。并將所得資金大部分用于下會、支付借款利息使用,部分用于其經營的養豬廠的廠房擴建和投資店面。2013年7月,被告人洪茂英因資金鏈斷,導致巨額債務無法償還。
被告人洪茂英被沙縣公安局抓獲案到案后,經查實其通過直接或經他人介紹的方式向47名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共計20542787元,造成他人損失4788565元。
最終,被告人洪茂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同時,繼續追繳被告人洪茂英違法所得人民幣4788565元,發還被害人。
民間標會是一種民間“互助會”,廣泛流行于我國的一些地方。這種“互助會”無論是信用評價還是監督管理方面都缺乏有效機制,任何一環出現紕漏,都可能產生“多米諾”效應。為此,法官再次提醒廣大市民,在遇到民間標會等形式融資時,不能貪圖便利,要慎重考慮風險。謹防“互助”演變為非法的“金錢游戲”,給個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