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9月28日凌晨1時許,黃某某與姜某、鄧某等人在三元某小吃店飲酒后,與一陌生男子因擦肩而過的碰撞發生肢體沖突,同在該小吃店飲酒的被害人張某上前勸阻,黃某某以為是對方同伙,轉身即揮拳擊打被害人張某左側頭面部一拳,致被害人張某當場倒地暈厥、左耳內受傷出血。去年12月12日,被害人張某與黃某某達成賠償協議,黃某某依約賠償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8065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張某諒解。2015年1月12日,經三元公安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張某的傷情為重傷(貳級)。同年1月19日,黃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審理:三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貳級)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黃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考慮黃某某系初犯,犯罪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評析: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年輕人性急氣盛,小的糾紛往往釀成大的干戈,等到大禍鑄成,方知后悔已晚。本案中黃尚杰沖動之下打傷他人后悔已晚,希望青年人能引以為誡,不再犯此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