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日凌晨2時許,譚某承、崔某軍、譚某與幾個老鄉飲酒后到梅列區小高爐某牛肉店吃夜宵。期間,譚某承在碗里的牛雜湯喝完后叫老板吳某章加湯,吳某章回答沒湯,譚某承遂與老鄉繼續聊天。此時,店里進來兩個客人,老板吳某章給那兩位客人上了兩碗牛肉湯。這時候譚某承就非常的氣憤,認為老板有意為難他,為什么別人要湯就有湯,他沒有。于是,就跟老板起了沖突。
沖突過程中,譚某承將桌子推翻,老板吳某章非常氣憤與之理論,譚某承隨手將地上的塑料凳砸向老板吳某章。老板吳某章見此情形,心中忿忿不平,怎能讓幾個小年輕在此鬧事,于是沖進廚房,手持一把菜刀追砍譚某承。譚某承與崔某軍、譚某見老板吳某章手持菜刀,均向店外跑走。崔某軍騎著助力車載著譚某先行離開,而譚某承來不及騎車便徒步快跑離開。見吳某章在身后緊追不舍,譚某承遂在路邊撿起一塊石頭與之對峙。崔某軍與譚某擔心雙方實力懸殊,譚某承會為此吃虧,便將助力車停在路邊,一人手持一塊門板向對方吳某章沖去。互毆過程中,吳某章頭部、手臂被三人打傷,崔某軍的右眼被吳某章用刀砍傷。
后經鑒定,崔某軍的右眼失明,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吳某章的傷情為輕傷一級。梅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四被告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及賠償情況,判處吳某章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余三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各被告人分別承擔相對應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梅列區人民法院的潘阿鴻說:“因為本案的被告人崔某某是構成了重傷二級,所以店老板要對崔某某賠償的金額比較高,達到了60多萬。因為,店老板構成了輕傷一級,三名被告人共同要對他進行6萬多的賠償。”
判決后法官結合本案分析認為,此案件發生過程中雙方均存在過錯,卻也同時存在多次可以挽回該悲劇的時機。首先,若是譚某承詳細問清老板未給其加湯的事由時,不大動肝火掀翻桌椅,也不致發生后面的糾紛;其次老板吳某章在被譚某承為難時,如果能夠耐心詳細說明未給其加湯緣由是牛雜湯沒了,或及時添上一碗牛肉湯澆滅譚某承心中的怒火,也不至于發展到后面的持刀傷人;最后,崔某軍與譚某擔心譚某承被店老板吳某章手持菜刀傷害,并所持工具向前時,此時吳某章是有退縮的意思,三人嚇走吳某章即可,也不至于最終造成雙方的傷殘及鋃鐺入獄。
梅列區人民法院潘阿鴻還說:“相互之間都過于意氣用事,如果遇到矛盾糾紛的時候能夠平和的解決,也不至于到后面發生這個血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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