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其租住的位于枝江市馬家店街辦的出租屋給周某、李某兩個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王某某按每次30元抽取提成,并為其提供便利,至案發時共非法獲利450元。
02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盈利的目的提供場所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枝江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03典型意義
容留賣淫罪,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賣淫嫖娼有傷風化,本就為社會風尚和道徳所不容,容留賣淫者常?;谀踩》欠ɡ娴哪康模瑸橘u淫嫖娼提供便利和市場,勢必促進賣淫嫖娼的發生,極大敗壞社會風氣,因此為《刑法》所禁止。這里的場所包括行為人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經營的固定或者臨時租借的場所,如私人住宅、賓館、餐廳、歌斤、理發店、美容院、按摩館等場所;也包括流動場所,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其中容留2人以上賣淫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特定行業容留賣淫的主要負責人,比如旅館業、飲食服務業等,將從重處罰。
在此,枝江法院溫馨提示:廣大群眾要增強法治意識,自覺抵制不良誘惑,切勿讓自己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若廣大群眾發現有賣淫嫖娼行為或賣淫場所時,請立即向相關部門舉報。
0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等單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罰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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