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則#男子撿大學生手機索要千元不給就刷機#話題登上微博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據報道,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學生在餐館用餐時,手機落在取餐處,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稱,若要拿回手機,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12月2日,當事女生表示,手機里面有其過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脅我說,不給錢就刷機。”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民警無權強制要求男子歸還手機,建議失主到法院起訴。
有網友表示:“不屬于自己的東西不要拿,拿著心里不膈應嗎。”
“這個道德層面應該還,但是是撿的,所以法律上似乎沒有必須無償歸還的條款,不過不給錢就刷機涉嫌敲詐勒索了吧? 最重要的是自己保管好財物就不會丟了。”
還有網友提醒應該重視數據資料備份:“我建議手機里重要資料還是要定時備份。作為一個女大學生,不會弄不來的,還是沒重視數據。”
撿到東西不還給失主,屬于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由此看來,“拾金不昧”對市民而言既是道德約束,在法律上也有相應的行為規范。也就是說,撿到東西不還給失主,屬于違法行為。
撿到財物拒不歸還,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看,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是侵犯了失主對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要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即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拒不歸還的,視財產價值可能會涉嫌構成侵占罪,結合侵占人的具體行為以及相關情況,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丟了東西該如何找回?
尋找遺失物可以求助公安機關;為了盡快找回遺失物,通過電視、廣播、社交平臺等媒介對外發布懸賞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可以自行處置撿到的物品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擅自將失主物品扔掉或損毀,或許會面臨賠償失主損失的法律后果。
綜合華龍網、敦化林區基層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