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巴彥淖爾10月9日電 9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磴口縣人民法院獲悉,因制售300噸成品鉛錠,當地9人犯污染環境罪,被依法判處3年零5個月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賈某、曹某、趙某等9人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寧夏吳忠市、內蒙古包頭市、新疆等多地購買、回收廢舊電瓶,將回收的廢舊電瓶、鉛板提煉成鉛錠,通過中間供應商向河北一家有色金屬熔煉公司出售了300多噸成品鉛錠。
2018年8月,接到群眾舉報后,磴口縣環境保護局與磴口縣公安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賈某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現場查獲鉛錠4塊、未卸車廢舊電瓶30余噸、未拆解廢舊電瓶20余噸。磴口縣環境保護局當即進行現場監察并責令相關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經磴口縣環境保護局證明,賈某等人犯罪現場不具備危險廢物拆解條件,且未在環保部門辦理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涉案未拆解的廢鉛蓄電池、未拆解完全的廢鉛蓄電池、拆解產生的廢鉛板和廢鉛膏均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
法院認為,賈某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300多噸,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吳某明知趙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向趙某提供危險廢物,以共同犯罪論處,對其實際參與的部分犯罪事實承擔責任。案發后,部分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最終,被告人賈某等9人被依法判處3年零5個月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記者 張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