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受賄900多萬廣西一國企原副總獲刑十年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交通投資集團原副總經理羅根傳受賄案。對被告人羅根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被告人羅根傳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人民幣共計934.2萬元予以沒收和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贓物華為P20手機一部及智能皮套一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羅根傳出生于1964年,畢業于長沙理工大學,曾任廣西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羅根傳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10月,羅根傳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隨后,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羅根傳決定逮捕。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羅根傳利用擔任柳州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長,東巴鳳三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大會戰辦公室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建管理局局長,廣西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1年至2018年,羅根傳直接或者通過其外甥楊軍恒(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34.2萬元。
桂林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根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羅根傳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羅根傳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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