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蓋濤駕駛汽車載著陳先生,來到至海寧市人民路老北京布鞋店附近,他用陳先生的手機撥打陳妹電話。因陳妹不愿與他通話,蓋濤將陳先生拖至附近的巷子內,要求陳先生幫助自己聯系陳妹。遭到拒絕后,蓋濤又舉起尖刀,朝陳先生胸部、腰背部連續捅刺數刀,致其死亡后離開現場。
當天凌晨3點多,蓋濤滿身是血地回到自己的租房。他踹門進入一同租住的李女士房間,僅穿著內衣睡覺的李女士被驚醒。蓋濤對李女士說:“我殺人了。”然后在李女士強烈要求他出去的情況下,蓋濤利用李女士因強烈恐懼而不敢反抗的心理,對她進行強制猥褻。之后,蓋濤回到自己的房間。
蓋濤:我沒有故意殺他
我只是嚇唬嚇唬他
去年10月9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指控蓋濤犯故意殺人罪、強制猥褻罪。同年11月30日,嘉興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除對指控的強制猥褻事實因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公開審理外,對其余事實公開審理。
庭審時,蓋濤辯稱:“我沒有故意殺害他,我的目的是故意傷害。我只是要他妹妹的聯系方式,要么給我聯系方式,要么我捅你幾刀,只是想嚇唬嚇唬他。”
同時,蓋濤的辯護人答辯稱,蓋濤對陳先生只有傷害故意,對其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案發后,蓋濤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且無拒捕行為,后如實交代罪行,應認定為自首。
還有,是因陳妹對感情糾紛處理不當,導致蓋濤受刺激而實施犯罪,所以陳先生一方在本案中具有過錯,且本案因戀愛糾紛引發,社會危害性較小。
此外,蓋濤實施的猥褻行為較輕微,未實施明顯的威脅行為,且已取得諒解,歸案后,蓋濤對其實施猥褻的事實如實供述。據此,請求對蓋濤從輕處罰。
法院:故意殺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
一審判決死刑
嘉興市中院審理認為,蓋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又采用強制手段猥褻他人,其行為又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蓋濤一人犯兩罪,應依法數罪并罰。
蓋濤故意殺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其歸案后雖如實交代殺害陳某的罪行,但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仍不足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意見不予采納。
蓋濤對于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取得其強制猥褻的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今年1月8日上午,嘉興市中院一審判決:蓋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同時,蓋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109.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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