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商家會在店內貼出“直播告示”的做法,姜萬東認為這也無法規避責任。姜萬東說,如果店家在店門口貼了這個“告示”,很多消費者可能就不會選擇進店消費。如果消費者進店后才被告知在直播,即使轉身就走,也已經被直播出去了。而且被告知的方式也值得商榷,簽訂授權書、知情通知書都不太現實,大多是采取一種默許的狀態,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些直播平臺會說自己不是故意傳播他人隱私的,但直播平臺是否存在應當注意到侵害隱私的風險卻沒注意到的情況?直播平臺是否盡到調查義務?平臺說跟商家簽訂免責協議了,那么消費者知情同意的這個簽字確認協議、合同,平臺索要了沒有?”姜萬東說,如果索要了有消費者簽名的授權協議,平臺直播就沒有問題。但是,平臺應當索要消費者的知情同意函件而沒有索要的,就存在過錯。
根據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直至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丁明表示,因為網絡直播平臺等是新生事物,涉及到多個監管部門,建議要明確部門職責,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線上線下同步打擊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還要健全完善法律制度體系,對這種線上直播服務進行規范。當然,個人也要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識,比如在正規的商家購買監控攝像設備、設置復雜一些的密碼并經常更換。平時使用家用攝像頭時,也要注意不要將鏡頭對準隱私區域,避免隱私被竊取的風險。 □ 法制日報記者 范天嬌 法制日報實習生 李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