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4日),朋友圈里都在討論江歌案,一件發生在日本的刑事案件,引來國內的關注。各評論君就此事也開展了一次討論。這個案件法律事實還不盡明了,但道德層面的是非曲直卻也值得討論。道德評判與道德審判的界限在哪?輿論介入與輿論審判的平衡點在哪里?我們共同追求的正義應該以什么樣的方式實現?評論君們從不同角度切入此事,形成了認識此事的一些基本共識。
1 “可以分成兩個事件:法律事件與道德事件”
B:案發至今,其實產生了兩件相互關聯但又彼此獨立的事件:一件是江歌被害案,這是法律事件,由日本管轄,當然今天(11月14日)最高檢也刊文指出,可根據中國法予以追訴;另一件是劉鑫及其父母在案發后的表現,這是一個道德事件。目前網上討論集中在后者,這是觸動大家敏感神經的關鍵,劉鑫一家的事后行為擊穿了大部分人的道德底線。
D:這個事情確實有兩個規則時空。第一個時空在犯罪現場,法律來審定劉鑫是否存在作為義務、是否存在不作為。脫離了犯罪現場,人們其實在辨析是否存在道義上的不作為。顯然,劉鑫存在。人們用道德譴責劉鑫及其家人,也是對社會應有之善的反向保護。因為,法律只是底線要求,在法律上不陷入不作為,并不代表在道義上可以不作為,人們將這件事情放在了更大的正義觀之下審視。
X:公眾情緒幾乎一面倒,是事實。大家為什么會憤怒?很大程度并不僅僅因為劉鑫見死不救,而是好友被男友刺死后,媒體所報道的她和她的家庭的種種表現。這或許恰恰是江歌母親至今還在四處奔走、求助的主要原因。大家希望這個案件得到公平、正義的審判,更希望當事人在感情上給予受害者家屬回應。這不只是作為受害者好友應盡的道德義務,也是基于人的本能、本性的分內事。
2“質樸的正義感有意義有價值,但也有局限”
T:圍觀群眾有一種樸素的直觀的正義感,也能對人心世道做出自己的判斷,這是道德觀的基礎,也說明是非曲直有一種直觀的、基本的判斷標準。不過具體到個案上,不單指江歌劉鑫這個個案,而是所有的個案,我們評價時,或許都還需要更多審視復雜微妙的情境,防止簡單粗暴的情緒,哪怕這種情緒是以正義之名的。
C:確實如此。社會的道義聲討當然需要,但是需要明白,對道德的審視,不能替代法律審判,這是啟動所有道德話題的根本前提。出了位,不管理由多么高尚也都可能陷入危險。當然,群情激奮并不是“不能理解的”。道德綁架不可取,但要分清是老百姓的人之常情,還是惡意的推波助瀾,因為“反道德綁架”可能也會變成簡單粗暴的棍子,動輒把正常的情緒與鍵盤俠混雜起來,事實上也可能成為道德綁架。何況,所有的道德問題,都需要放在一個具體的國家與社會之中。我國有自己的公序良俗,中國傳統道德水位很高,這件事觸痛那么多人,說明人心向善。
Y:我擔心一些這樣的輿論傾向:因為江歌的善良被惡報,所以宣揚無需善良,比如用極端的情緒表達,將眾人帶向“好人沒好報,干嘛做好人”的邏輯。如果這樣,那么公共討論不僅沒有提升道德水位,反而會如彭宇案之后,讓更多人陷入道德困境與道德焦慮。
L:雖然分事后與事中,但公眾的憤怒情緒還是和案件本身息息相關的。不妨回到現場。案子里似乎藏著倫理困局:一個人在身處險境時,能否因保命而妨礙別人求生?比如,兩人同時落水,只有一個救生衣,先搶到救生衣的人,是否應為被淹死的人負責?就江歌案來說,還有個特殊的地方,兇手的殺機或在于劉鑫,作為受益者,她能否完全免責?
G:都在罵劉鑫,但陳世峰以及他的家人在哪?現在,對單身媽媽失去獨女的同情,對冷漠對待被害人母親的憤怒,構成了輿論譴責的兩大主題。其實,這場討論的對象中,最不該缺席的是行兇的犯罪分子。令人擔憂的是,輿論一邊倒的壓力可能會給劉鑫出庭作證增加許多阻力;私下和被害人親屬見面,也許會成為對方辯護律師的把柄來否認唯一目擊者的證言效力。我們期待法律制裁行兇者,這也應該是輿論關注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點。
3“法律與道德,都是對出格行為的糾偏”
F:“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律有效實施有賴于道德支持,道德踐行也離不開法律約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離、不可偏廢,國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協同發力。還有一個問題,對于輿論道德譴責的壓力,有些人也許早已經自我原諒、麻木不仁了。在網絡上,還有多少人一如既往地對馬蓉、翟欣欣義憤填膺?對于網絡的健忘,許多人估計第一反應就是盼望著下一個熱點早點到來。我們說,“法律是底線的道德”,就是要把那些突破人倫底線的行為,納入到法律規范懲治的范圍中來。社會治理是一個綜合工程,要多方發力、多管齊下,包括法律,也包括道德。
P:無論法律規范還是道德規范,都可以看作對人類出格行為的糾偏,只不過法律是對肉體的懲罰,道德更多講世道人心,前者約束力明顯高于后者。劉鑫不妥的行為可能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也許逃不出道德的負面評價。這樣的討論無可厚非,甚至有助于警示我們:當面對劉鑫所處的境地時,應該采取怎樣的選擇。但通過這次輿論風波,我們發現互聯網時代,更加開放的輿論場中,由于潛藏極端化的情緒和表達,已經超越了僅僅是判斷式的道德評價,而可以直接宣判一個人“死刑”。如果由于法律背后由于有強制力,因此要對公權力作出限制,那么在今天,互聯網匯聚“民意”所形成的強大“公權力”,是不是也該受到某種節制?
Z:這讓我們從更大的范圍反思法律。現代社會無疑是法治社會,依靠法律保護公眾權利、實現整體的正義。法律是實現正義的基本途徑,但并不是實現正義的全部,還需要用公序良俗、輿論監督和非正式制度來對法律的作用形成補充,以更大程度地捍衛正義。事實上,在傳統社會,倫理道德、鄉規里約以及熟人社會的輿論,都是對正式制度捍衛正義的補充,一個人作惡即便不會受到國家法典的制裁,熟人社會的議論以及幾千年沉淀下來的無形規則也會讓一個人受到嚴厲的懲罰。這是現代法治社會需要傳承而不是舍棄的正義捍衛途徑。逝者安息的前提是壞人得到懲罰,正義的伸張同樣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