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暴露銷毀證據
第二天,趙某便用自己QQ號在多個QQ銷售群聯系到一個有購買意向的買主,二人通過電話聯系后,對方稱趙某的2萬多條信息沒有價值,“他讓我偷點我公司當天成功訂貨的客戶資源,他給我的支付寶打款兩次,每次2500元,我就從公司系統內偷偷下載了最近3天的成功訂貨的客戶資源,大約200多條,然后通過QQ發給對方了。”趙某說這是自己第一次盜竊客戶資料,之前在其他公司雖然也接觸過類似資料,但是沒有動過這個念頭。
2017年3月18日,公司發現數據被盜,并開始清查,趙某就沒再敢偷數據,并將存有數據的U盤扔到馬桶里沖掉了,手里保存的客戶信息來不及刪除,被警方抓獲時作為證據提取。而兩次出售客戶資料所得的贓款5000元,則已經被趙某揮霍掉。
聽到判決表示要上訴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了解到,法院認為,趙某違法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交易信息1.6萬余條,并向他人出售牟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趙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且能夠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與被害單位達成和解,得到諒解,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因此法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趙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5千元的情況,法院再量刑時予以考慮,并對其予以考慮,并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最終豐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千元。
宣判后,趙某表示要上訴,他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此前他曾上網查詢,也咨詢過律師,認為自己最多會被判一年,而現在的3年的判決他認為太重,不能接受。
據承辦法官介紹,今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情節的界定,規定獲取、出售5000條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將判處有期徒刑3至7年,因此斷定趙某的行為屬于特別嚴重,考慮到趙某的態度、退賠等情節,最終對其進行了判決,“目前,對于買賣、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要嚴重打擊的。”法官表示。
9月5日上午,趙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豐臺法院受審,該案未當庭宣判。
而此前在開庭時,受害單位的負責人曾表示,偷賣公司的客戶資料已經成為行業的潛規則,趙某到公司首日,公司對其的新員工培訓還沒結束,他就開始從網上下載了客戶資料,“他當初應聘就是奔著我們單位的客戶資料去的。”負責人說。
公司負責人:盜取客戶信息成行業潛規則
開庭時,被害公司參與庭審,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今年3月15日,有客戶投訴說自己收到的貨和他們在電視上看到的貨不一樣,公司因此就懷疑有人竊取了公司的客戶資料,并搶在公司前面給客戶發貨,“因為我們的貨是貨到付款,我們最近經常收到退單,所以我們就懷疑公司有內鬼。”該負責人說。
庭審結束后,趙某與前來旁聽的父母見了面。記者了解到,趙某的家境困難,為能夠獲得被害公司的諒解,父母到處借錢才湊了2萬元賠償了被害公司。此前在法庭上,被害公司的代表也表示了對趙某的諒解。(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