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服務,不能以打賞為前提
《人民日報》日前一次關于“打賞”的社會調查顯示,43%的受訪者表示,對于線下的餐飲、酒店、出行、快遞等服務,打賞并不能真正推動商家改進服務;相反,有時候打賞反而會干擾正常服務,索賞、請賞更是會造成困擾。
在缺乏“小費文化”背景的我國社會,走進現實生活的打賞自然會給人們帶來觀念沖擊。“我們的服務文化也許還沒有達到這個程度,因此需要一定時間的磨合。”徐琴認為,當前一般生活服務業不可能大規模提高工資,“小費”則是一種好的激勵手段。試想,如果快遞小哥送貨上門后,能夠得到幾元錢的打賞,他會覺得受到了理解和尊重,即使辛苦些也不會有怨言,而且會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但徐琴也指出,服務行業要以規范服務、優質服務為職業理念,不能以打賞為前置條件,也不能以獲得打賞多少來決定服務質量。“一定要以自愿為原則,‘互相看順眼’就可以打賞與接受打賞。”徐琴期盼線下打賞能夠良性發展,逐步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服務業激勵機制。比如,分清打賞與否的界限,國外給小費的界限十分清楚,像在超市就不需要付小費;逐漸形成打賞占總消費額的比例,有一個約定俗成的常量,大家也好統一遵從;打賞既然作為分開付賬的一部分,是否也要有個重新分配機制,例如餐廳服務員拿到了打賞,廚師怎么辦?
對于打賞,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傅明華指出,一旦打賞金額較大產生糾紛,就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超過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例如一個10歲的小孩隨意打賞了5000元,就有追溯無效的可能。還有涉及家庭共同財產,一方隨意打賞,如果金額過大,另一方可能會提出打賞行為無效。“但是具體多大金額就可以認定為無效呢?現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就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此外,傅明華提醒,打賞還可能會涉及到稅收管理問題,甚至可能成為一些犯罪行為的尋租手段,如通過打賞進行洗錢、詐騙等,“這些都要逐步規范起來。”(記者 顧星欣 任松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