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作偽技藝高超
案件起點,要從2014年2月張承康經人介紹認識謝天和崔世林說起。
謝天曾在一家專業理財公司工作,對金融業務的操作流程比較了解。張承康經常為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提供介紹、聯系存儲業務的中介服務(非銀行職員),對該行營業場所及工作人員很熟悉。崔世林平時也從事投資咨詢等營生。這三人認識后,一番計議,決定通過操作“非陽光業務”獲取巨額好處費。具體分工是:謝天負責聯系用款單位,并以支付高息為誘餌聯系資金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張承康負責偽造相應的印鑒、公章、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將資金非法轉至用款單位;崔世林協助張承康進行“偽造工作”。
所謂“非陽光業務”,是在大額存款通過“存款通道”進入銀行后,利用偽造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及銀行印鑒,到銀行前臺將資金兌換成支票取出,再將其貸給事先找好的用款企業,獲取高額“傭金”的操作手法。
謝天找到的用款企業是樺超化工。這家公司從2014年起連續三年被四個地方法院五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劃入濟南市“老賴”黑名單,無法從任何銀行貸款。謝天正是利用樺超化工急需資金又難以獲得貸款的困境,促其付出更多的融資成本。
2014年3月,謝天開始聯系資金,很快找到“金主”——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謝天對該行領導表示,可以為該行的3億元資金介紹一筆跨行存款業務,讓其獲得高息,資金擬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但如果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直接存款到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不僅沒有利息,而且屬于同業存款而非一般性存款,算不得銀行業績。謝天提出,可以聯系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眾公司”),由其作為資產管理方代理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款項,然后再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至于利息,謝天承諾除了銀行正常存款利息外,再多加1136萬元(這筆錢當然由樺超化工來出)。“金主”動心了。
隨后,謝天與合眾公司副總經理于某(另案處理)等人商定,先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3億元資金通過合眾公司存入江蘇銀行南京下關支行,并簽訂了委托合同。后應謝天的要求,于某以合眾公司名義出具了對該項存款一年內不提前支取、不掛失、不質押抵押、不轉讓、不查詢余額、不開通網銀等“六不承諾函”。至此,繞過重重阻礙,一條資金通道架設完畢。
張承康、崔世林先后在山東省臨邑縣、江蘇省連云港市偽造了合眾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業務專用章、業務經辦人名章等,還偽造了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
2014年5月27日,合眾公司派財務人員到天津銀行濟南分行與張承康對接,在該行開設了一個活期賬戶。3億元資金幾經輾轉,匯入該賬戶。然后,張承康安排韓林林冒充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工作人員,在該行VIP室將提前制作好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交給合眾公司工作人員。對方不疑有假,以為3億元存款已由活期轉為定期。
接下來,韓林林又冒充合眾公司財務人員,將3億元存款用偽造的轉賬支票轉至樺超化工的賬戶上。按程序,銀行對韓林林的轉賬支票進行了驗印,可驗印系統并未發出警報,一次通過。于是,這筆從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流出的3億元資金,經過江蘇銀行南京下關支行、合眾公司、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最終被“貸款”給樺超化工。
樺超化工總共付出了18.2%的高額利息成本,總計2670萬元。雖然遠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卻比借高利貸劃算得多。該公司按照事先約定,將2670萬元款項分別匯入謝天指定的多個賬戶。截至記者發稿時,樺超化工尚未歸還3億元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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