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城空閑地可設臨時停車設施
劉振剛介紹,草案構建停車位供給體系,明確設施建設責任和依據;管理原則中明確本市停車設施組成以配套建設為主、以獨立建設為輔、以臨時設置為補充。
根據草案,明確了利用地下空間等建設共停車設施的用地、規劃等政策,為設施建設提供依據。
針對舊城區、居住小區內部等停車資源緊缺的問題,草案規定可以利用空閑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針對小區周邊夜間停車混亂的問題,草案規定政府加強秩序疏導,必要時可以組織設置夜間臨時停車路段,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同時,草案提出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管理系統,定期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對向社會開放收費的停車場實行備案管理;建設區域停車誘導系統;鼓勵互聯網+停車融合發展,推進停車資源共享。
草案提出,允許停車資源開放共享,明確居住區在滿足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允許停車資源錯時共享,停車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可以開展錯時有償共享、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私建地樁、地鎖將受處罰
草案第四章明確了法律責任。根據第四十四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將道路停車泊位據為專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處以每個泊位2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規定,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居住小區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擅自在道路、居住小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第四十八條,將停車設施擅自停止使用或改變停車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個泊位1萬元處罰,同時將違法行為處罰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記錄。
建議企事業單位共享車位、錯時開放
針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公室提出了建議。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辦公室主任郝志蘭說,緩解停車供給與需求突出矛盾,要著眼于全市范圍內供需總量平衡,更要區分基本停車與出行停車、中心城區與外圍區域、建成區域與新建區域的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的引導政策和管控措施。
郝志蘭說,建議進一步加大居住區停車資源供給。加強居民自治,結合老舊小區綜合改造、車位平改立、周邊道路單行單停等方式,不斷挖潛加大居住停車資源供給。
同時,建議進一步統籌提高停車資源利用率。郝志蘭說,根據停車普查數據,北京中心城區停車位缺口85萬個,而夜間公共建筑閑置空余車位63萬個。東城區朝陽門SOHO、西城區建工三建公司等企事業單位,與周邊居民實行錯時共享停車,取得較好效果。
郝志蘭說,建議在進一步摸清底數的情況下,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共享車位、錯時開放。此外,本市部分居住小區由于地下停車收費高于地面停車,地面停車秩序疏于管理,導致出現了地下車位空置浪費而地面停車混亂無序的現象。建議通過價格機制解決地下停車資源空置和地面停車超負荷的問題。
此外,還建議進一步明確停車場建設程序和鼓勵政策;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完善公共治理機制等。(完)(記者 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