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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男子鄧某為牟取利益,買來非法制造的發票出售給我市兩家廣告公司,出售的假發票票面金額共計497685元,鄧某從中獲利5000元。
10月25日,仁和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男子銷售假發票
被稅務部門發現
被告人鄧某36歲,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人,現住攀枝花市仁和區,從事個體經營。為獲取利益,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鄧某從柯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后,出售給我市某廣告公司9份,票面金額累計339430元。之后,鄧某又向東區某廣告公司出售了4份假發票,票面額累計158255元。被告人鄧某共從中獲利5000元。
2015年1月19日,市國稅局工作人員發現了鄧某銷售假發票的違法行為,隨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過偵查,電話通知鄧某到案接受調查。鄧某如實供述了銷售假發票的犯罪事實。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發票罪,2015年5月29日,鄧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男子被判刑并罰款
2016年10月17日,仁和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鄧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向仁和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出售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3份,票面金額累計為497685元,其行為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鄧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