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賄近50萬元,登封市原副市長朱耀輝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5萬元。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朱耀輝受賄案二審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顯示,朱耀輝受賄的方式多是強行要求下屬單位或醫院、學校為其報銷發票,還曾讓登封一所文武學校安排其家屬到臺灣旅游。
登封市原副市長朱耀輝。
向分管單位和個人索賄
涉案金額49萬余元
2014年11月21日,官方發布消息,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朱耀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對于朱耀輝被調查的源頭,@清風中原的消息顯示,是“根據河南省委第一巡視組發現的線索和群眾舉報”。
朱耀輝被查時年齡為44歲。根據相關報道,其在任登封市副市長時,負責教育、體育、衛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教育體育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藥總公司。
檢方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朱耀輝在擔任登封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通過要求相關單位報銷發票等形式受賄,涉案金額49萬余元。
翻閱其受賄事實也可以看到,其索賄的單位和個人基本都在其分管范圍之內。
強行要求政府單位等
為其個人報銷發票
二審判決書中,朱耀輝受賄事實的認定共包含10項相關信息,河南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其中9項都是“強行要求”相關部門或學校、醫院為其“報銷發票”。
1.要求衛生局、教體局報銷發票
朱耀輝供述,其多次要求登封市教育體育局為其報銷發票共計13.9萬余元。他同時表示,市政府每年給其撥的包干經費一般都用不完,而其之所以選擇將辦公費用從教體局報銷,是想要節省包干經費,最終套出后用于個人生活。
此外,其還供述,曾要求登封市衛生局為其報銷發票共計10.9萬余元;分兩次向登封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索取人民幣共計2萬元;以“報銷發票”的形式,向登封市武術管理中心索取人民幣1萬余元。
2.學校、醫院也成為其索賄對象
部分學校和醫院也被朱耀輝多次“強行要求”為其“報銷發票”。
比如,朱耀輝以為其個人消費“報銷發票”為名,多次向登封市婦幼保健院索取人民幣共計15541元,其中1萬元由婦幼保健院院長崔某個人支付。
崔某證明,2013年朱耀輝在其單位報銷過一次發票,金額5541元;2014年9月份朱耀輝給其發票其沒有要,直接給朱耀輝現金1萬元。
另外,朱耀輝以為其個人消費“報銷發票”為名,多次向登封市實驗高中索取人民幣共計2萬元。
3.曾要求一學校安排家屬旅游
二審判決書顯示,朱耀輝多次向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學校索取人民幣共計7萬元,該7萬元由該校校長釋某個人支付。
另外,他還要求釋某安排其家人到臺灣旅游,共花費43300元。
朱耀輝供述,他在文武學校報銷了三次發票,2013年初報銷了2萬元,2013年下半年報銷了2萬元,2014年報銷了3萬元。2013年他讓釋某安排其家人到臺灣旅游。
而其在文武學校報銷的票據是在日常的消費中如購買物品、請親戚朋友吃飯等產生的票據。
一審判10年零6個月
二審改判4年
2015年10月12日,滎陽市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朱耀輝犯受賄罪,非法所得贓款49.3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
判決結果出來后,原公訴機關滎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抗訴意見是判決量刑不當,因法律發生變化,需依法對量刑作出調整。
朱耀輝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包括:公務支出的費用應當核減;與釋某之間系人情往來,不屬于犯罪;自身行為構成自首;原判量刑過重。
二審時,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對于原公訴機關的抗訴意見,鄭州中院予以支持。今年6月13日,鄭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朱耀輝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量刑變化緣于
刑法修正案(九)出臺
刑法修正案(九)實行之前,刑法對于貪污罪中相應金額的量刑標準有明確規定。比如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但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幾種情況,并在之后的司法解釋中對每種情況對應的受賄金額做出界定。其中3萬元至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20萬元至30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300萬元以上則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以朱耀輝受賄一案來說,按照原來的量刑標準,其應該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其屬于受賄數額巨大,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應該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