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三次送達協助執行通知,廣州一家公司卻一拖再拖,終于等來了100萬元的罰單!今天(6月6日)上午,廣州中院的執行法官奔赴該公司所在地,宣布了對其罰款100萬元的決定,該公司負責人聞畢,立馬“乖乖”配合提交材料。
今天(6日)上午,因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廣州中銀保利華普置業有限公司被廣州中院罰款100萬元。當天上午10時許,廣州中院執行三庭的執行法官來到珠江新城華普廣場,當場宣布了處罰決定。據悉,這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對協助執行義務人開出的最大罰單。
據法院披露,廣州中院在執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河支行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廣州華普產業有限公司、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北京 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持有的廣州中銀保利華普置業有限公司的70%股權(出資額為1554萬元),并于2014年9月18日、2015年4月21日、 2016年2月26日先后三次向廣州中銀保利華普置業有限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提供企業資產整體評估所需要的資料,但該公司在收到通知書后一 直拒絕提供,導致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陷入停頓。法院認為,廣州中銀保利華普置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協助義務,且情節嚴重,依照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給予罰款100萬元。
今天上午10時許,法官宣讀了罰款決定書,當場要求中銀保利華普置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立即交付評估所需的企業資產材料。該公司相關負責人當場簽收 了罰單,不過也明確地表示對罰款決定有異議。隨后,相關負責人沒有再施“拖延計”,而是很快按照法官的要求,當場拿出了評估所需的材料。
廣州中院執行三庭饒法官表示,被執行人是廣州中銀保利華普置業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法院依法凍結其股份,并擬由評估機構評估后予以拍賣,其有法定義務協助法院執行工作,但其卻經三次書面通知后,仍拒不履行,態度惡劣,嚴重侵害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必須對其進行制裁。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也即廣州中銀保利華普公司吃到的這張罰單是最高額度。
廣州中院執行三庭庭長李強表示,法律規定對于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協助執行人,除了可以對單位罰款外,還可以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對于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記者董柳,通訊員馬偉鋒、馬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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