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園博苑內被撞,景區管理處要不要擔責?
近日,集美區法院受理了一起類似案件。一名6歲女童在景區內被一輛電動自行車撞傷,兩次病危,十級傷殘。
為此,家屬將肇事者、景區管理處和市政園林局一并告上法庭。
雙胞胎女童一個被撞殘
被撞女童姓蘆,是雙胞胎中的一個。
事發當天是2012年1月25日,正值元宵燈會亮燈,外來工蘆某帶著妻子和一對6歲的雙胞胎女兒,到園博苑賞燈。
當時,園博苑內游人如織,蘆某一家人行至水之韻路段時,雙胞胎之一的小菲(化名)在游玩時,不慎被一輛電動自行車撞傷。
這一撞,將小菲撞成重傷。隨后,她被送往醫院救治,兩次病危,還好,最終被搶救過來。
經診斷,小菲為急性重型顱腦損傷,腦部血腫,此外,右枕頂骨顱骨凹陷性骨折、右人字縫骨縫分離性骨折、肺挫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搶救后,小菲住院33天,花了25000多元醫療費后才出院回家。經鑒定,她的傷構成十級傷殘。
父母起訴索賠10萬元
事后,蘆某將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常某、園博園景區管理處及廈門市市政園林局起訴到法院。
蘆某說,女兒僅6歲,本應無憂無慮地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健康成長,但卻遭受重創,并落下殘疾,給孩子幼小的心靈造成創傷。因此,他要求常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補償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0萬余元,并要求廈門市園博園景區管理處和廈門市市政園林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常某是一名個體戶,他答辯說,景區內雖有明文規定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但其作為商戶經營者,為了工作需要駕駛電動車進出園區是符合規定的。
園博園景區管理處則稱,園博苑景區面積達6.76平方公里,園內商戶眾多,因此,允許一些車輛在園區內通行是客觀要求,法律、法規及政府主管部門對此也沒有禁止。而且,包括交警部門在內的許多單位為此次燈會制定了道路交通應急處置預案、應急救援預案等,已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廈門市市政園林局表示,事故發生在下午,當時元宵燈會還沒有亮燈開幕,而且園林局只是燈會的組委會成員之一,并不是承辦方,承辦方是景區管理處,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官說法
游客受傷景區有責
法庭審理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互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而本案中,廈門市園博園景區管理處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保障游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游客在游玩時受傷,理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經過辦案法官的耐心調解,最終,原被告各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常某自愿除在已經墊付的醫療費2萬余元外,再賠償女童各項損失7萬余元,廈門市園博園景區管理處也自愿向原告支付人民幣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