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6月18日訊 丟失一個多月的手機,突然被撿手機的人送了回來,拾機者還提出讓事主支付200元的保管費用。失主檢查手機后,發(fā)現(xiàn)有被使用過,因此拒付相關(guān)費用。而離奇的是,這個拾機者是飯店店員,失主多次去過該店。當時丟手機,就在該飯店,而飯店老板等人說沒有撿到。
飯店明明撿手機卻在一個月后還
丟失手機的林先生告訴記者,4月底,他和朋友在黃石東井街的一家飯店吃飯,由于這期間和朋友喝了一點酒,有些醉意,不小心將一部“三星”手機落在了店里。回家后,他才發(fā)現(xiàn)手機不見了。第二天,他到該飯店詢問是否撿到手機,店老板表示沒有看到。
“由于實在想不起手機丟在哪里,只得作罷。”林先生說,聽飯館老板這么說,他只好自認倒霉,重新買了一部新手機,并更換了原來的號碼。
此后的一個多月時間里,他又兩次在這家飯店用餐,餐館的老板和店員都沒有再提到過他丟失的這部手機。
直到兩天前,他再次光臨這家店時,一位餐館服務(wù)員才拿出他丟失的這部手機,詢問是否是其丟失的。當他確認該機正是自己丟失的手機后,該服務(wù)員卻提出了要他支付200元的保管費用。
律師說保管費根本不需成本
林先生認為自己的手機是在吃飯時,落在店里的,又是被店中的服務(wù)員撿到,且此后自己不但上門詢問,還幾次到店中用餐,餐館都不返還手機,顯然是餐館的責任,因此拒付保管費。最后,在餐館老板的勸說下,這名服務(wù)員才將手機無條件地還給了自己。
但這名服務(wù)員不甘心,多次打電話向他索要手機保管費,他找到餐館老板理論,餐館老板卻表示,這名服務(wù)員歸還手機當天,就辭職不干了。
林先生說,他之所以拒絕支付保管費,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取回手機后發(fā)現(xiàn),這名撿到手機的服務(wù)員居然使用過他的手機,留下了很多通話記錄,還下載了一些游戲。
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王律師表示,歸還失物時,確實可以向失主索要一定數(shù)額的保管費用,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從上述情形來看,這名服務(wù)員在多次與林先生都有機會接觸的情況下,均未及時返還手機,在道德上是說不過去的。
至于200元保管費用,王律師認為也值得商榷。因為手機本身體積不大,不需要占用特定的保管場所,也不需要花費什么成本。(海都記者 蔡學(xué)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