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17日訊 省檢察院發布消息稱,近日,由莆田秀嶼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秀嶼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主任林天明(正科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秀嶼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人林天明在擔任莆田市湄洲灣北岸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副主任及主任、莆田市秀嶼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1944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非法所得。
此外,6月10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區國土局農用地轉用股原股長黃某權。(海都記者朱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