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4月17日訊工人林某接到老板指派,到工地施工,途中所乘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其當場死亡。老板胡某在預付8萬元處理林某后事后,拒絕林某家屬的索賠,認為與其無關。昨日,記者從莆田秀嶼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審結了此案,判決老板胡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25萬余元。
工人外派出車禍家屬要雇主也賠錢
林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受雇于胡某從事混凝土施工工作。去年5月30日,林某像往常一樣,受胡某指派,前往其前段時間承包的一處施工點工作,該施工點位于秀嶼區東莊鎮馬廠村。為了方便,林某攔了一部三輪摩托車前往。摩托車主王某駕駛三輪摩托車行駛到秀嶼大道四新村路段時,由于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導致車撞到路中隔離護欄,隨后三輪車因重心不穩,車輛向右翻車,致使林某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王某負這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去年12月23日,林某家屬將雇主胡某告到法院,請求再賠償損失220000元。胡某則堅持認為林某家屬的經濟損失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并非勞務受害。況且肇事車輛是王某所有的,又是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由王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雇主有一定責任賠25萬余元
法院審查認為,胡某承認死者林某是其雇用的員工,并在其指派從事混凝土施工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說明被告與林某生前存在雇傭關系,且在從事雇傭勞動中發生事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胡某應對林某因本事故造成其近親屬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本事故的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30萬余元。死者林某明知載貨的三輪摩托車是不能乘坐旅客,卻主觀輕信可以避免,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過錯,可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擔15%責任,胡某承擔85%的賠償責任即25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8萬元,應再支付17萬余元。(海都記者陳麗明 通訊員何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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