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危險駕駛罪
醉駕被吊銷駕駛證后,男子不思悔改,一年后,又因酒駕被查。不僅如此,民警還發現其所持的駕駛證是假的。那么,劉某使用虛假駕駛證這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近日,平潭檢察院審查了此案。
2015年2月,劉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平潭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吊銷其駕駛證,5年后才能重新申請駕駛證。沒駕駛證可不行!劉某靈機一動,想到了持有駕駛證的“好辦法”。劉某暗中收集同鄉“江某”的駕駛證信息,并拿著這些信息和自己的照片,以120元的價格委托他人造了1份假駕駛證。
今年4月28日,劉某再次酒后駕車被民警查獲時,向民警出示了偽造的駕駛證,使用假證上的身份信息接受詢問、處理交通違章處罰、進行現場酒精吹氣檢測及血液抽取,且在相關文書及詢問筆錄上均簽署了“江某”的姓名。
辦案民警在后續的偵查過程中發現該駕駛證系偽造,且調取得“江某”身份信息上的照片與劉某長相相差甚大,遂再次對劉某進行訊問。經政策教育后,劉某坦白了自己使用虛假駕駛證的行為。隨后,平潭公安局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將劉某移送平潭檢察院審查起訴。
那么,劉某使用虛假駕駛證這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一般治安處罰還是要數罪并罰?對此,經辦檢察官進行了審查。
檢察官說法
涉嫌兩罪 應數罪并罰
據經辦檢察官介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是《刑法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增設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的身份真實性及社會公共信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的身份證件;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真名身份的證件且達到“情節嚴重”。
駕駛證是國家機關發給行為人的許可駕駛車輛的證明文件,無駕駛證不能駕駛相應的機動車。本案中,劉某因危險駕駛罪駕駛證被吊銷后,未認識到醉酒駕駛的危害性及悔改,反而偽造了虛假的駕駛證并隨身攜帶。當劉某再次因涉嫌醉駕被民警攔下后,明知自己所持駕駛證為偽造仍向民警出示,并為避免該假證被發現而使用假證上的“江某”名字接受民警詢問、對其處罰、抽血等。而且,劉某持假證的持續時間較長,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影響了偵查活動的正常進行、損害了江某的合法身份權益。
由此,經辦檢察官認為,劉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情節嚴重,應以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同時,劉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對其數罪并罰。最終,平潭檢察院以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危險駕駛罪對劉某提起公訴。
近日,平潭法院以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危險駕駛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林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