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2日訊 13年接受13人75次賄賂,受賄216.5萬元。近日,記者獲悉,南平市浦城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黨組書記姚少明因受賄罪獲刑10年6個月。
姚少明,男,1962年生于浦城縣。1999年4月至2001年8月任浦城縣南浦鎮黨委書記,其間主管全鎮主要工作;2001年8月起至2011年8月,先后擔任浦城縣政府副縣長、浦城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兼任浦城縣國省道升級改造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浦城縣浦南高速公路建設領導小組組長、龍浦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浦城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2011年12月至案發前任浦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4年3月,姚少明接受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姚少明到案后,主動交代了收受周某甲(浦城縣紫云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等12人賄賂152.3萬元的事實,并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其間,姚少明還主動退出全部犯罪和違紀所得共計258.6962萬元。
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4年,姚少明在擔任上述領導職務期間,接受南浦鎮里塘村原村支書董某等人的請托,利用職便為上列人員在工程承攬、征地拆遷、項目審批、工程款支付、土地使用權過戶及土地使用權證辦理、調處糾紛、刑事案件的偵辦和處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請托人送的錢財。
昨日,記者獲悉,南平法院一審判決:姚少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追繳其犯罪所得216.5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海都記者 曾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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