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光澤梅樹灣新村內,一小學生不慎跌入村中一個在建化糞池,由于化糞池中積水深達1.2米,導致該小學生不幸溺亡。近日,光澤法院判處化糞池所有人和該村村委會賠償家屬48萬余元。
敞口化糞池“吞”下小女生
2014年4月3日中午,家住南平光澤縣梅樹灣新村的小學生黃某某外出玩耍,至下午上學時仍未回家。黃某某的父母黃長祿和周心英急得四處尋找。當天下午4時許,他們在梅樹灣新村第6、7棟樓房之間通道上的露天化糞池內發現了女兒的尸體。這兩棟房子分別屬于村民黃容貴與黃思華。福建閩北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5月8日對死者黃某某的死亡原因作出鑒定:黃某某為溺水致窒息死亡。
光澤法院查明,2013年11月,黃容貴、黃思華請人挖好露天化糞池后,未加蓋,也未設置任何防護措施。化糞池內有積水,水深120厘米。
女孩家屬認為,黃容貴、黃思華在主體樓房建好后,對露天化糞池未進行安裝達半年之久,導致化糞池積水,女兒才會不慎跌入化糞池溺亡。家屬還認為,武林村委會對化糞池沒有盡到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對通道上的安全隱患,未能督促黃容貴、黃思華采取安全防患措施。同時,鑫成公司作為新村建設的施工單位,雖與案件沒有直接責任,但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家屬監護不力自行承擔30%責任
光澤法院認為,黃容貴、黃思華作為梅樹灣新村第6、7棟樓房的所有人,化糞池系兩棟樓房的附屬設施,但兩名被告在化糞池挖開后,未設置警示標志等,放任危險存在,實際上也造成黃某某死亡的嚴重后果,應當承擔40%的民事責任。梅樹灣新村雖然屬于統規自建,但武林村委會作為梅樹灣新村建設的發包方、管理者,有責任對新村建設的安全問題進行監督,存在一定過錯,亦需承擔30%的民事責任。黃某某作為受害人,事發時未滿十周歲,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放任黃某某獨自經過存有安全隱患的地段,對該事故的損害結果負有過錯,自行承擔30%的損失比例。被告鑫成公司只是新村市政工程建設的承建方,與化糞池的修建無關。
法院判決,黃容貴、黃思華分別賠償黃長祿、周心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住宿費、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36171.6元。光澤縣鸞鳳鄉武林村民委員會應賠償208007.4元。(海都報記者 曾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