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昌人曾某非法收購加工100余噸廢舊鉛酸蓄電池,11月11日,因犯污染環境罪,順昌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這是去年6月,最高院、最高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南平市判決的首起污染環境罪案件。
2013年3月,曾某租用廢棄養殖場搭建簡易廠房。同年5月,他從福州多家廢品收購站收購了100余噸廢舊鉛酸蓄電池。7月下旬,他雇傭工人將廢舊鉛酸蓄電池拆散,使用簡易設備熔煉鉛錠58.02噸,價值58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在未取得合法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