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市民遇到困難時的第一反應,多半是找警察。然而,警察真不是所有忙都能幫得上,比如開具那些“我是我”“我媽是我媽”類的奇葩證明。
日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發布消息,公布了18類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比如,居民身份證丟了,要辦理臨時身份證才能不耽誤乘機、取款、考試;辦理銀行貸款,要提供房產情況證明、償還能力證明……今后,這些重要的證明材料,哪些是公安機關辦不了的,又該找哪個部門辦理,在該條消息中都有明確的解釋。市民可要瞧仔細了,別再白跑一趟!
這些事在派出所無法證明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采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開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開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于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于派出所工作業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開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開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開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于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于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開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記者 吳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