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上白紙黑字寫著借期和月利率,但是借款方卻稱這張欠條是被脅迫的情況下書寫的,這起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羅生門”案件近日審結。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借貸事實存在,被告認為借條系受脅迫形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據了解,原告與被告乃同學關系,被告卓某某想做生意但資金不夠,于是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合計金額282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債,被告卻一直拖欠不還。雙方商量之后,被告寫了一張欠條,于2014年3月16日約定6個月內還清,但至今一年多過去了,這筆錢還是未還。
據被告所述,原告委托自己替他理財,代炒黃金、白銀等,因為兩人是同學,虧損了之后不敢告訴對方,便一直拖到今天。其間,被告曾給原告李某某、楊某某的賬戶匯款合計76531元,補償原告的本金損失。
被告還稱,那張欠條是原告脅迫其在事先打印好的借條上簽名并寫上身份證號碼。
然而,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被告卓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282000元,約定借期6個月,月利率2%,該借款本息至今未還。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予以證明,被告對借條上其書寫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的真實性無異議。從雙方提供的各自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分析,2012年至2013年間,雙方互有資金來往,原告也不否認有委托被告理財的事實。在此期間,被告轉賬存入原告賬戶的資金,均發生在本案借條形成前,即使存在委托理財關系,也因被告出具借條進行結算而轉化為民間借貸。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借貸事實存在,雙方約定的利率不違反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該借款本息被告應予償還。因此,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被告卓某某認為雙方系委托理財關系,借條系受脅迫形成的抗辯意見,依據不足,該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卓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282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本判決履行完畢日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記者 陳健 實習生 張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