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市區東湖御景小區的黃小姐向本網反映,她家陽臺陽光棚鋼化玻璃兩度遭到樓上住戶拋物砸壞,但是,沒有辦法找到具體是哪戶住戶拋物的,找小區物業反映,物業稱已經著手處理,但是無法確定責任人,物業只能挨家挨戶與該號樓業主溝通,希望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事件:陽光棚鋼化玻璃兩度遭高空拋物砸壞
8月4日,黃小姐告訴記者,她是東湖御景小區10號樓3樓的業主,大概一個月前,她家陽臺陽光棚的一面鋼化玻璃被小區樓上住戶拋下的一枚螺母砸碎了,可是,小區總共11層,樓上還有8層的住戶,黃小姐也沒辦法確定這枚螺母是哪層的住戶拋下的。
玻璃被砸后,黃小姐找了小區物業,物業工作人員表示他們處理不了這樣的情況,已經和領導匯報了情況。黃小姐說:“都過去一個月了,小區物業也沒有一個答復。”
這還沒完,讓黃小姐沒想到的是,就在8月1日晚上9點多,她家陽臺玻璃再一次遭到樓上住戶拋物砸碎。當天晚上9點多,黃小姐在家里聽到陽臺傳來一聲很大聲的“砰”的聲音,等黃小姐出來一看,這才發現,陽臺陽光棚又有一面鋼化玻璃被砸碎了。
“樓上住戶經常往樓下拋插排給電動車充電。”黃小姐估計,砸壞她家陽臺陽光棚鋼化玻璃的“罪魁禍首”應該是樓上住戶往樓下拋的插排。
“太氣人了!”黃小姐說,“前一塊玻璃被砸才過了一個月,都還沒處理,現在又被砸了一塊,總不能每次這都讓我們自己買單吧。”黃小姐告訴記者,更換一面這樣的鋼化玻璃需要800元。
黃小姐還告訴記者:“樓上經常有住戶往樓下亂扔東西,我們家的陽光棚經常都是各種垃圾。”
物業:已經與樓上業主溝通 但無業主承認
隨后,記者就此事聯系了東湖御景小區物業,物業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已經在著手處理303業主陽臺玻璃被砸的事情,物業已經挨家挨戶與10號樓3樓以上業主溝通,但是沒有業主表示對高空拋物砸壞3樓業主陽臺鋼化玻璃負責,物業也希望樓上業主能避免高空拋物這樣的不文明行為。
該小區10號樓的樓管阿姨也告訴記者,因為沒有看到是哪戶住戶往樓下扔的東西,樓管已經在電梯內張貼了相關的溫馨提醒,提醒業主不要高空拋物。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高空拋物,車輛占道違停,寵物擾民等已經成為小區主要的不文明行為,多數業主表示這三項不文明行為讓業主很“頭疼”。
律師:不能確定責任人 物業及樓上所有業主要共同擔責
隨后,記者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咨詢到,根據相關規定,高空拋物一旦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這種行為已經是一種侵權行為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有明確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從該規定可看出,高空拋物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黃小姐所在東湖御景小區10號樓3層以上業主要拿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對高空拋物沒有責任,否則法律將推定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 吳圣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