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認識這家公司,也沒有和這家公司發生合同糾紛,為什么會有法院傳票?”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傳票的林某某十分疑惑。
原來,林某某現任法人代表的公司于2011年12月從翁某某處轉讓而來。2010年5月,原公司董事長翁某某為方便在北京經營業務,另外刻了一枚公司印章使用。2011年公司轉讓給林某某后,翁某某既沒銷毀套刻的印章,也沒把套刻印章移交給林某某,而是使用該印章多次在北京、河北、福建以該公司名義進行應訴、擔保等活動,導致林某某公司被上述各地法院判決、裁定承擔1000多萬元的債務,公司聲譽遭受嚴重損害。
于是,福鼎市檢察院以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對翁某某提起公訴,指控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
日前,法院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檢察官說法】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偽造公司印章是否必須具備非法制作這一客觀行為。檢察官介紹,對刑法罪名、條文不能機械地停留在文面上的理解。偽造公司印章罪所侵犯的是公司正常活動的聲譽,以及對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的侵犯,其本質在于改變了印章體現的實質內容。
《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規定,印章停止使用后,應按照規定上繳、銷毀。翁某某公司已轉讓,無權再使用公司印章,其本應銷毀卻繼續使用,與無權而偽造印章表現無異;其隱瞞事實真相利用該印章進行應訴、擔保等活動,造成林某某公司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嚴重侵犯社會管理秩序,應當受到刑法處罰。(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