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繆先生反映,在寧德嘉華酒店旁的活力強店消費結賬時,收營員告訴繆先生掃二維碼關注微信公眾號便或通過美團APP可享受9.5折優惠。結賬完畢時,繆先生要求開具發票被拒,收營員告知:“打折后不開發票。”
稅務部門開發票是經營者義務拒開違法
對此行為,蕉城區國稅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雖然平時很多消費者沒有索要發票的習慣,但是不管消費者有沒有要求開具發票,開發票都是經營者的義務,更何況是消費者有要求的情況下。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該工作人員介紹,經營者打折是經營者的權利,一種市場經營競爭行為,但是權利的行使要建立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不論經營者行業所涉稅種是屬于國稅還是地稅監管,開具發票依法納稅是經營者的義務。打折、讓利等促銷優惠活動,只是商家的經營促銷方式,不是不開發票的借口。
該工作人員說:“對發生經營服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這是保障國家稅收的重要舉措。”
市工商局發票是有效維權憑證建議主動索取
記者還走訪了萬達廣場的幾家餐飲店發現,基本上消費者若未主動索取發票,商家一般不會主動開具發票。市工商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商家給消費者提供發票是義務,不能以打折為由不開具發票,此外工商部門建議消費者索要發票,不開發票會讓消費者失去一道安全保障,因為發票除了用作報銷的憑證,還可以為產品質量糾紛的證據,利于維權。
記者了解到,商家以團購、打折、饋贈禮品、抹零、送代金券等手段變相拒開發票都屬于違法行為,消費者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遇到上述情況,消費者可以撥打12315向消協投訴,或者撥打12366后轉各級稅務部門的征管科反映情況,稅務部門將根據舉報情況,開展調查,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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