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字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素有以和為貴、和氣生財之說。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原因竟是因為被告人認為被害人阮某某賣蝦缺斤短兩,就將被害人打成輕傷二級。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盧某某與其妻子在霞浦縣松城街道河尾街29號門口買菜,因其妻認為前一日在阮某某處購買的蝦存在短斤少兩,而與阮某某發生爭吵、推搡,盧某某見狀拳擊被害人鼻子,造成被害人雙側鼻骨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阮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盧某某因瑣事而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盧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予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做出如上判決。(通訊員 高佩晶 本網記者 葉伏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