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1月5日訊 寧德男子湯某某沒想到,因貪圖方便,使用偽造駕駛證被查獲后,很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昨日上午,沈海高速寧德霞浦口,湯某某因為持偽造駕駛證被民警當場查獲。這也是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福建省首例持偽造駕駛證被抓獲的案例。
獲悉可能入刑
整個人要“崩潰”
昨日上午9時36分,在沈海高速寧德霞浦高速路口,寧德高速交警支隊霞浦中隊民警在盤查一輛皮卡車時,發現司機湯某某持的駕駛證非常粗糙,經查閱后,發現這本駕駛證竟是偽造的。
1992年出生的湯某某,寧德蕉城人,2012年就取得了駕照。他說,今年6月自己因超速違法,駕駛證被警方暫扣,需要重新學習。湯某圖方便,沒去重新學習,而是看了路邊小廣告,就讓賣家偽造了的一本假的駕駛證,以為這樣就能蒙混過關。
昨日,湯某某被公司派到霞浦出差,沒想到民警當場抓了個正著。湯某某之前認為,如果持假證被抓,可能罰款一下就沒事了。當他獲悉可能面臨刑罰后,整個人感覺要“崩潰”了,后悔莫及。
目前,湯某某車輛已被暫扣,該案還在進一步調查取證中。
假駕照入刑
可處拘役或管制
民警昨日表示,《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正式實施后,使用偽造駕駛證“過去是行政違法,現在則是刑事犯罪”。這起案件是新法實施后,福建省首例持偽造駕駛證被抓獲的案例。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規定,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海都記者 施建華 通訊員 王潤 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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