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韻達快遞價值萬元的包裹到廣州,不料蹊蹺遺失。”8月26日上午,市民藍女士向本報反映,她于7月1日將幾塊月光石、紅寶石及一些飾品郵寄往廣州一家公司進行加工鑲嵌。可是,廣州的收貨方卻遲遲沒能收到藍女士的包裹。藍女士在網上查閱物流,發現快件在廣州分撥中心莫名失蹤了。對此,龍巖市閩速快遞有限公司(韻達)出具一份證明函并預付600元路費,協助藍女士前往韻達廣州分撥中心核查。然而,此次廣州之行對事件的處理并無作用。9月9日,藍女士帶著滿肚子怨言從廣州回到龍巖。
郵寄寶石 快遞蹊蹺遺失
“快遞的包裹里面有幾塊非常漂亮的月光石和一顆紅寶石的裸石,還有我自己的一條翡翠項鏈,價值1.5萬元左右。”藍女士告訴記者,這些寶石是2個月前她在斯里拉卡旅游時在當地購買的,回國后準備把這些物件進行鑲嵌加工。于是,便決定將其打包寄往廣州的一家公司。
因為長期跟韻達快遞合作,7月1日,藍女士通過該快遞公司郵寄了以上物品。“當時快遞小哥并未詢問我是否為貴重物品,也沒告知我應該保價。”藍女士說。通過網上物流單查詢,快遞寄出兩三天后都很順利,并于7月4日到達廣州分撥中心。但問題來了,幾天過去了,包裹的物流信息依舊停留在廣州分撥中心。“打電話跟收貨方聯系,對方也告知沒有收到快遞。”
意識到包裹遺失了,藍女士于是找到韻達快遞龍巖的加盟商龍巖市閩速快遞有限公司了解情況。該公司通過查詢物流信息并與廣州的加盟商聯系,得知包裹確實在廣州分撥中心遺失。
申訴維權 反復溝通無果
事情發生后,韻達龍巖加盟商提出愿意按照最高賠償金額,賠償藍女士1000元。對此,藍女士感到不服氣,自己郵寄的物品價值1萬多元,這樣的賠償她不能接受。她認為應按原價賠償。“我與韻達廣州的加盟商也溝通過,他們卻說‘錢不是我收的,你不要來找我’。”
對于藍女士的賠償請求,8月27日,記者從韻達龍巖加盟商負責人方先生處獲悉,因為藍女士郵寄的包裹并沒有保價,在運輸過程中遺失,只能按照最高賠償金額來賠償。“這是公司的規定,我們加盟商也沒辦法。”
后來,藍女士致電韻達上海總部,要求提供一份調查報告。“總公司告知會處理此事,但一直未能向我提供報告。”藍女士說,我們都知道包裹是在廣州分撥中心不見的,為什么韻達公司不能從內部直接調查清楚,給我一個說法?”
藍女士也向廣州市郵政管理局申訴中心提出了申訴,希望能將事情順利解決。該申訴中心建議藍女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我也想過起訴他們,但是我快遞的東西是珠寶,舉證太難,我沒有辦法證明我快遞物品的價值1.5萬元,官司太難打了。”在這種情況下難道就只能自認倒霉,丟了就丟了嗎?
反反復復地溝通,一個多月時間下來,藍女士得到的答復還是正在調查中。“兩個月過去了,這件事件怎么還在調查?”韻達龍巖加盟商本著解決事情的態度,多次提議藍女士前往廣州處理,并表示愿提供相應的路費補償。
賠償爭議 報警處理較好
當天下午,我們來到位于經濟開發區的韻達公司龍巖分部,找到負責人方先生。當被問到藍女士的快遞物品丟失案件時,方先生告訴記者,藍女士沒有和他們的快遞小哥溝通說是貴重物品,如果是貴重物品的話則需要進行保價。但是,藍女士并未給郵寄的包裹保價。“如果有保價的話,韻達龍巖公司愿意承擔保價范圍內的賠償。”方先生表示,目前最好的方法是由藍女士到廣州去報警,由警方來調查處理,“我們可以負責車旅費。”對此,藍女士要求方先生為其開具證明函,證明其物品確實是在廣州分撥中心遺失。
據了解,韻達快遞是由加盟商組成,每個負責點都是負責人交納押金就可以成立。韻達總部公司對各地負責人進行指導培訓,在各個負責點裝了攝像頭,負責管理。而藍女士認為,雖然該快遞公司是加盟性質,但是快遞物品丟失地明確在廣州,韻達公司內部只要找出廣州的視頻資料,找廣州相關負責人調查清楚,應該就能好好解決此事。“解決一件事情為何要這么繁瑣,無法理解。”
8月27日,藍女士收到方先生開具的證明函及預付的600元路費。9月7日,藍女士前往廣州報警求助。但警方告知藍女士,因為快遞行業存在諸多法律盲區,快遞件丟失現象太普遍。藍女士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快遞是被人盜走的,如果單純是快遞件丟失的話,警方便沒有權利介入。所以警方只能例行公事到快遞公司查看一下。“之后便沒有下文了,難道我們的貴重物品丟失了,只能自認倒霉嗎?”對于這樣的結果,藍女士滿肚子怨言。
律師解答 獲賠關鍵點
9月9日,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天巖律師事務所的張建紅律師。
張律師表示,在這個案例中,藍女士能否獲得賠償有兩個關鍵點,“一是藍女士須證明其郵寄的物品就是其丟失的價值1.5萬元的幾塊月光石和一顆紅寶石的裸石以及一條翡翠項鏈的事實;二是快遞單背面的報價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而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只要快遞公司制定的賠償條款不違反公平原則,同時盡到說明義務,則相關條款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此,若藍女士對保價條款明知的情況下而不選擇保價方式,那么快遞公司按照未保價情況下的約定進行賠償也是合理合法的。”張律師說,“而賠款依據方面,此類案件是適用《合同法》還是《郵政法》的相關規定,我認為,在特別法與一般法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適用特別法,即在郵寄物品丟失造成的損害賠償方面應優先適用郵政法(特別法)的規定。而我國郵政法規定:對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損毀、短少時,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付郵費的兩倍。”
“所以,藍女士在填寫快遞單時,若收件員在收件時對快遞詳情單背面寫有的保價格式條款已進行了充分提示,而藍女士也未對格式條款予以否認,這樣該格式條款對雙方均具約束力。那么,只能按照雙方約定進行賠償。”
同時,張律師還提醒消費者:對于高價運輸品應盡量采用保價運輸,不要為了節省運費而不告知收件員或不選擇保價方式;快遞單要填寫完整,消費者要注意貨物填寫是否全面、清晰,應標明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快遞方式、取貨方式;要保留快遞過程中的相關憑據;要選擇正規的、信譽好的快遞運營商,交貨之前最好查看接貨人員的相關證件,寄物品時要求包裝前接貨人員查看貨物,在快遞單上明確貨物信息,簽收方要當面開包檢查、核對好貨品后再簽收,以此來避免類似藍女士的遭遇。(記者 石芳 張梓睿 實習生 林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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