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的小豪(化名)參加一農村宴席,淘氣的他,和端湯上樓梯的石某紅撞個正著,被熱湯傾灑燙傷,花了不少錢。
這責任該由誰承擔呢?日前,武平縣法院作出了判決,承攬宴席的兩名被告因未提供有效安全措施,承擔55%的賠償責任。
這也為設施簡陋的農村宴席敲響了警鐘。
◆傳菜,可不是個輕松活
案件:小孩被燙傷,三方共擔責
去年8月,武平縣林某娣、林某平為慶祝喬遷新居在家宴請親朋。林某生、饒某強負責提供桌椅并做好宴席,石某紅受雇負責傳菜。誰料,石某紅端湯上樓梯時,年僅4周歲的小豪,從樓梯旁房間跑出來,和石某紅撞個正著。小豪被熱湯傾灑燙傷,醫療費花了3641元,后續還需去除傷疤治療。小豪家人要求多名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16318元。
日前,武平法院一審認為,承攬宴席的兩名被告應當意識到宴會上人群密集,兒童可能會在場地內跑動,但仍采用農村宴席慣用的托盤傳菜,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兩名被告被判承擔55%的賠償責任。被告石某紅有較大過失,但原告要求石某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外人林某娣、林某平作為宴客方,選任不具備安全設備的一方承攬宴席制作,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5%的責任。對于定作人的責任,原告可另案向林某娣、林某平主張。
而原告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對損害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故由原告監護人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
提醒:農家宴簡陋,安全需注意
法官介紹,本案為農村宴席中常見的人身損害案件,焦點為宴席的舉辦人、承辦人、承辦人的雇員、受害者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年僅4周歲,其監護人因疏于管理,使得原告在跑動中撞到被告被熱湯燙傷。從表面上來看,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為原告對被告石某紅的主動撞擊,看似原告的監護人應該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但是,法官介紹,作出這點判斷的前提是:人們對農村宴席承辦者簡陋的安全設備的容忍。人們往往認為,流動酒席的舉辦者只能提供手托盤這種簡陋的傳菜設備,他們無法提供提籠、餐車等安全設備。但是,作為宴席的承辦人,他們控制宴席中可能給他人造成傷害的危險,也應當意識到可能致傷他人。
承辦人既然從事承辦宴席這一行業,就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設備,應當考慮即使發生一些常見的意外事件,也不會致傷他人。因此,被告林某生、饒某強作為被告石某紅雇主應當對損害行為承擔主要責任。石某紅依雇主指示按照農村宴席風俗用托盤傳菜,傳菜過程未充分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屬于較大過失,但不屬于重大過失,故不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陳立烽 林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