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23日訊 離異后,仍以配偶身份在承諾書上簽字,要不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近日,龍巖市中級法院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前妻在離異后仍以配偶身份,在作為《保證借款合同》附件的《承諾書》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同意共同承擔前夫的債務及實現債務的全部費用,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由,判決當事人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2012年5月21日,闕某某以房屋裝修需資金周轉為由,向永定某信用社申請借款30萬元,由闕某甲、沈某某及保證人曾某某、王某某、闕某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三方簽訂了《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從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已離異的王某某,仍以闕某某配偶身份,在作為《保證借款合同》附件的《承諾書》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同意共同承擔闕某某的債務及實現債務的全部費用。
但借款到期后,闕某某未歸還借款。去年,保證人曾某某、王某某和闕某乙代其歸還部分借款本息,但闕某某仍欠借款本金131309.29元和利息1062.21元。
一審法院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判決由原審被告闕某某、王某某共同償還上述借款及利息。王某某不服,以其與闕某某為夫妻關系系事實認定錯誤為由,上訴至龍巖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明知其已不是闕某某的配偶,仍在闕某某簽訂借款合同時,以闕某某的配偶身份到場,并出具《承諾書》,同意共同承擔闕某某的債務及實現債務的全部費用,該意思表示真實。因此,涉案借款應認定為王某某與闕某某的共同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某仍應當對涉案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通訊員 陳立烽 劉彬輝 海都記者 簡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