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男子羅某因瑣事毆打妻子桑某,岳母便將女兒桑某接回娘家。為求岳母開門,羅某竟縱火相逼,最終將自己送進了班房。近日,連城縣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13年6月22日,羅某與妻子桑某發生爭吵,并毆打了桑某,羅某的岳母陳某遂將桑某接回家中。羅某心生怒氣,欲進行報復,當日傍晚即雇車前往岳母家。在途經某食雜店時,羅某購買了兩瓶瓶裝的汽油。羅某來到岳母家,不料被拒之門外,遂將一瓶汽油倒在身上,欲威脅桑某家人開門,但未果。后羅某將另一瓶汽油分別潑灑在岳母家周圍,并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并逃離現場。因桑某家人及時將火撲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因家庭糾紛故意放火焚燒他人住宅,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放火罪。根據羅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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