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利用公職便利非法買賣爆炸物、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賭場收“保護費”等,近日,曾擔任龍巖市永定縣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派出所所長的江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查明,2003年底,江某利用自己擔任永定縣公安局治安副大隊長職務,要求前來審批火工材料的李某甲,以進貨價出售火工材料給他,用于江某參股的一個無證煤礦生產。2004年底,江某任湖坑派出所所長時,要求找他幫助辦理火工材料審批的杜某分材料給他,并從中套利。此外,2006年初至2008年初,江某利用李某流購買火工材料,低買高賣獲利7萬余元。
除了非法買賣爆炸物,江某在任湖坑派出所所長期間,將2000多本蓋有公章的空白暫住證,以每本10元價格賣給廖某(已判刑),從中獲利2萬余元。到案后,江某稱這2萬元大部分用于派出所食堂開支,部分用于個人生活。這種說法,得到了派出所其他領導的證明。
2005年,村民李某丙(另案處理)找到江某,希望允許其在湖坑鎮開設賭場,得到江某的默許。之后,江某收受對方32000元“保護費”,有意不組織警力查處。
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受賄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并罰,決定對江某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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