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4日訊 黎某受邀,手持鳥銃,和同伴上山打野豬,不料在追趕中,一聲槍響,竟打中同伴頭部,致其當場死亡。近日,上杭縣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今年8月22日,上杭人黎某在劉某的邀約下,攜帶鳥銃與賴某、王某等十余人,到上杭縣太拔鎮雙康村的山場打野豬。當日13時28分許,黎某看見野豬跑進蘆葦叢。隨后,蘆葦叢中有動靜,有獵狗叫,他以為是野豬遂開槍。沒想,打中的是追趕野豬進蘆葦叢的劉某。
這樣的事件,本報報道不止一次。去年8月1日,武平一男子持鳥銃,誤殺了一名學鳥叫捕鳥的獵人。今年7月9日,連城一男子手持自制獵槍,走火誤中同伴背部致其死亡。今年11月23日,根據武平縣通報,武平縣城廂鎮黨委副書記手持非法購買槍支打獵,擊中一名村民,致其受傷死亡。
槍支彈藥是涉及國家和公共安全的特殊性物品,我國明令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買賣、出租或出借管制槍支。但仍有人鋌而走險,為滿足一己之好,私藏或購買槍支、鳥銃上山打獵。在此,再次提醒,持槍誤傷他人案件,具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須引起高度重視警覺。如果家中還存放著鳥銃等槍支彈藥,市民都應主動上交。
據相關人員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海都記者 簡偉雄 通訊員 陳立烽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