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連城縣,一名小學校長的案發,竟連根拔起了一樁小學校領導的貪污“窩案”。學校支部書記、副校長、總務主任、教導主任,無一幸免。
近日,連城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曹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對退回的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0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曹某等五人在連城縣某小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原校長傅某(已判決)先后多次以虛列工程支出、虛報發票的方式,騙取公款100528元,其中1700元用于支付虛開票據稅費,五人從中分得14000元至16000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鑒于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退回全部贓款,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