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拋夫棄子離家出走近3年。今年8月,丈夫得知妻子在外與他人同居,并產下一女,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近日,龍巖市上杭縣法院作出判決:準許離婚,女方支付男方離婚損害賠償2萬元。
李某與妻子王某于2007年正月經人介紹認識,半年后結婚,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但之后,王某獨自前往東莞,夫妻分隔兩地,感情開始變差。
2011年8月,王某向上杭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庭前調解,王某撤訴,但隔三差五鬧離婚。2011年9月26日,在王某的強烈要求下,原、被告訂立了離婚協議書。可是,還未辦理離婚登記,王某就拋下孩子出走,杳無音訊。
直到今年8月20日,李某得知,王某在永定縣湖雷鎮生育一女兒,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王某賠償離婚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及其經濟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情況,確定賠償金為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