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龍巖市委印發了《龍巖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龍巖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龍巖市紀律檢查機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推動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貫徹落實。
《龍巖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和成員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全面領導、執行和推動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委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和領導班子成員的個人責任。
《龍巖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共五章二十七條,明確了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遵循“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行為實施責任追究;同時,實施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領導班子集體責任時,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或不當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未被采納的,可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或不當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應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龍巖市紀律檢查機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實施細則》共四章十五條,強調紀律檢查機關是黨內執紀監督專門機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必須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要求,充分履行監督職責,落實好監督責任,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紀律檢查機關要回歸主業,充分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解決紀委職能發散有余、聚焦不足的問題,積極推進“轉思想、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監督執紀問責中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