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16日訊 租戶3個月沒交房租了,房東換了鎖,租戶也沒再住。半年后租期到,房東告了租戶。他能要到錢嗎?
龍巖的張先生將自家房子租給了李某,租期從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2012年12月,李某開始不交租金和水電費。張先生停了水電無果,換了門鎖,之后雙方都沒再使用這間房。
2013年6月,租期滿了,張先生起訴李某,要求其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的租金19800元及違約金等。
近期,龍巖新羅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催繳后仍未及時繳納2012年12月1日起3個月的租金9900元,已構成違約,應該支付,并付給張先生違約金和墊付的水電費等。
但是,2013年3月1日后,張先生在李某3個月未付租金也未再使用租賃房屋的情況下,應當采取另行招租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但他只是消極坐等租期屆滿。而李某也未搬走行李,雙方對房屋空置造成的損失均有過錯。因此,對于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的租金損失9900元,法院判決由張某自行承擔60%的損失即5940元,由李某承擔另40%的損失。(海都記者 簡偉雄 通訊員 陳立烽 范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