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明知所承運的煙葉無煙草行政主管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為賺取運費,仍為他人運輸煙葉的被告人任某,經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該縣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2015年3月23日,家住山西省新絳縣橫橋鄉的被告人任某,經他人(待查)介紹,與雇請的駕駛員盧某一起駕駛晉M87××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前往云南省曲靖市東山鎮,在未辦理煙草準運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每包煙葉60元運輸價格,為他人(待查)承載25800公斤煙葉(計516包)欲從云南省曲靖市市運往廣東省普寧市。3月26日12時許,被告人任某與盧某駕車途經廈蓉高速閩贛收費站時,被長汀縣煙草專賣局的工作人員查獲。經鑒定:查扣的涉案煙葉每公斤計價33.14元,共計價值855012元。到案后,被告人任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訊員 羅禮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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