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12日訊 上杭的羅某永未經批準,違規占用土地建房子,上杭縣國土資源局對他作出行政處罰,卻并未將《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交給本人,而是由他人代為簽收。由于沒收到異議,上杭縣國土資源局決定申請“強拆”。日前,上杭縣人民法院以上杭縣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催告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為由,依法駁回對羅某永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申請。
今年4月14日,上杭縣國土資源局以羅某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建造住宅違反土地管理法,對其作出限15日內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當日依法送達。7月31日,國土資源局將《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交由村干部羅某標代為簽收,9月24日,國土資源局以羅某永在法定期間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行政決定向上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行政強制法》,上杭縣國土資源局在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催告被執行人羅某永履行義務。而《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為羅某標,上杭縣國土資源局未提供其他證據證實,被申請執行人羅某永確實已收到催告書并已知悉催告書內容,遂依法駁回國土資源局的強制執行申請。同時,上杭縣法院依法駁回上杭縣國土資源局的其他3起強制執行申請。(海都記者 簡偉雄 通訊員 陳立烽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