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的兒子不幸去世,林某因此獲得18萬元死亡賠償金。聽說此事,曾經借錢給林某之子的張某找上門來,要求老人用此款償還小林生前的債務。
這死亡賠償金,算不算遺產呢,而借款人是否有權參與分配呢?日前,龍巖連城縣法院作出判決,林某夫妻僅在其繼承小林的遺產范圍內向張某清償,死亡賠償金不在其列。
世界上最痛苦的事情莫過于白發人送黑發人,林某就不幸遭遇了這樣的事。而張某聽說了,上門要錢,老人悲痛不已,張某此舉像是火上澆油,引起了林某的強烈反感,堅決拒絕還錢。
張某多次索要未果,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還錢。
經查,去年5月16日,小林曾經向張某借款30000元,并向張某出具了一張借據,雙方約定利息按每月兩分計算,2014年11月16日為還款日期。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小林之間的借貸合法有效,且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故張某可要求還款。但小林已經死亡,林某作為小林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張某可要求林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小林生前債務。
因為死亡賠償金是他人死亡之后由加害人給付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故不應認定為遺產,對于張某要求林某夫妻以小林死亡賠償款償還債務的要求,法庭不予支持。據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康澤輝通訊員陳立烽江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