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后,約定婚生兒子由男方撫養,但男方未盡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女方將男方訴至法庭,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近日,長汀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婚生子由原告盧某撫養,并由原告盧某自行承擔撫養費。
盧某與王某于2014年7月份協議離婚,約定婚生男孩燁燁(化名)由王某撫養,但隨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10日前支付燁燁生活費300元,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均由被告負擔。
此后,燁燁一直隨原告在長汀生活,今年9月始在長汀縣某幼兒園上學。
可自去年10月起,被告未再支付分文撫養費,也未看望、關心過孩子。今年2月開始,王某外出后一直杳無音信,下落不明。
另查明,盧某現從事餐飲工作。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盧某表示自愿承擔婚生男孩燁燁的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生男孩自2014年7月7日始至今一直隨原告盧某生活,原告盧某有固定收入,具備一定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被告王某從原、被告離婚始未實際帶領撫養婚生男孩,且自2015年2月始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為此,原告盧某請求將婚生男孩燁燁變更為由其帶領撫養并自行承擔撫養費,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康澤輝通訊員陳立烽曾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