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閩西客家地區,常以通俗別名代替真實姓名稱呼,一男子為規避債務,竟在這上面動了歪心思。近日,上杭縣法院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劉某歸還原告林某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利息。
林某通過朋友介紹與劉某認識。2011年12月,劉某向林某借款3萬元,出具借條時,劉某故意將借款人姓名寫成了別名“劉汝橋”,妄圖借此規避債務。
而出借人林某不知其真實姓名,平時大家都叫他“劉汝橋”,就沒有提出異議。劉某借款后,經林某多次催要,劉某只歸還了2000元,剩余借款拒不歸還。
今年9月,林某以劉某身份證上的姓名“劉某萬”為被告,起訴至法院,劉某辯稱借條上的借款人“劉汝橋”不是其本人姓名,借款不應由其歸還。
經查明,戶籍證明證實劉某的曾用名為“劉二喬”。林某也指認,戶籍證明照片上的人即為向其借款的“劉某”,而在當地方言中,“劉二喬”和“劉汝橋”同音。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調查核實,訟爭借款借條上的“劉汝橋”與本案的借款人劉某為同一人,被告劉某以“劉汝橋”名義所立借條仍應由被告劉某承擔責任,遂作出前述判決。
支招
債權憑證,留下唯一性身份信息
對此,法官提醒,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一些人出于逃避債務責任等目的,用別名或假名出具借條,到時否認其是債務人的糾紛時有發生。
而這常常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和法院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造成了諸多麻煩。
為避免此類風險發生,債權人在經濟活動中要認真核對對方的身份信息,并留存相關身份信息材料。
法官支招,最好在債權憑證中留存身份證號碼等可以確認當事人唯一性的身份信息,以免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此作為賴賬的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