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1日訊 龍巖的熊先生駕駛無牌三輪電動車,因無牌無證,三輪車被交警扣押。然而,三個多月后,三輪車還處于扣押狀態,熊先生便起訴他所在縣的交警大隊。昨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案件作出判決,依法確認,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超期扣押對方三輪摩托車的行為違法。但因熊先生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導致交警大隊未能按規定時間進行處理,車主要求返還車輛并賠償損失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1月11日下午,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工作人員巡邏時,發現一輛無牌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遂將三輪車攔下檢查,發現車輛的駕駛人熊某無機動車駕駛證,三輪車是一輛無車架號碼、無電機號碼的無牌三輪電動車,并當場認定該車系機動車,隨后向熊某作出并送達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同時扣留了三輪電動車。
2015年4月15日,熊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扣留的三輪電動車歸還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經查,截至2015年9月23日,涉案三輪電動車仍處于扣押狀態。
對這一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本案熊先生于2015年1月11日,在騰飛工業區駕駛三輪輕便摩托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扣留涉案電動三輪車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的行為,并無不當,熊先生要求撤銷該憑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強制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因此,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5年1月11日扣留涉案車輛,至今未對扣留車輛作出處理,已超過上述法律規定的扣押期限,法院依法確認超期扣押車輛的行為違法。但本案系熊先生未能提供機動車有效憑證,致使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未能按強制憑證中載明的時間進行處理,故他主張應返還車輛并賠償車輛被扣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海都記者咨詢了交警部門相關人士,他認為,交警依法扣押車主車輛之后,要通知車主前來處理,如果車主能補齊有效證件,或可補車輛證件,要依法接待處理,補齊后該還則還,如果車主沒能提供有效證件或者通知后仍不來處理的,需要公開登報公告,三個月內仍未處理的,則需依法對車輛進行報廢或拍賣處理。如果未按此程序處理,則是違法的,執法部門可依法進行處置?!。ㄓ浾吆唫バ?通訊員 陳立烽 嚴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