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盜竊、搶劫、搶奪被判刑,并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13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釋放后又因盜竊被發(fā)現,竟將前來抓捕自己的人打傷,其行為由盜竊變成搶劫。日前,漳平市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今年6月15日晚上,朱某伙同蘆某(另案處理),攜帶鉗子、手套、手電筒等工具竄至漳平市菁城街道“百惠”小區(qū)七號樓四樓盜竊電纜線。次日凌晨1點,朱某與蘆某被工程管理人員溫某、李某、賴某等人發(fā)現并追趕。追趕期間,溫某、李某、賴某被打傷,溫某頭部受傷,賴某和李某手指擊中受傷。后漳平市公安局民警趕到現場,將朱某當場抓獲。經鑒定,被害人溫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賴某、李某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海峽導報記者康澤輝通訊員陳立烽俞瑋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