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晉安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預謀盜殺家養犬卻不慎誤殺同伙的案件。被告人沈某自制帶毒針的弓弩欲盜殺他人的家養犬,因操作失誤誤殺同伙劉某,晉安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2014年11月22日6時許,被告人沈某乘坐同伙劉某駕駛的摩托車前往晉安區新店鎮某村預謀盜殺家養犬。沈某連續扣動帶有毒針的弓弩扳機但未順利擊發,之后將弓弩收回進行檢查時,因操作不慎毒針射中劉某的右腰部,導致劉某中毒死亡。案發后,沈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且現場對劉某進行人工呼吸急救。經鑒定,被害人劉某系中毒導致嚴重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因過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鑒于案發后沈某積極搶救被害人且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酌情可從輕處罰。據此,晉安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